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案件暂行办法
(2004年4月22日当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)
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,履行人大代表职权,维护司法公正,特制定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案件暂行办法。
一、旁听审判案件的范围为公开审理的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中的重特大案件、疑难复杂案件及影响较大的案件。
二、旁听审判案件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。
三、旁听审判的案件及时间由市人民法院商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,并于三个工作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。
四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代工委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,并负责通知和组织旁听。
五、每次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原则安排3—5名。
六、人大代表旁听审判案件,应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工作,遵守法庭纪律,保守秘密,对没有宣判的案件不得在群众中议论,更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任何单位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。代表对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上的意见,以及对公诉人、律师等方面的意见,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。
七、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征求、听取旁听人大代表对案件审理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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